案情简介:2010年2月,在外务工回家过节的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,在茶陵县洣江乡一路口,与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,事故导致周某某多处骨折,花费了三万多元医疗费用。交警队以周某某无证驾驶,车辆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线,为由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;谭某转弯路段没有减速让行,承担事故次要责任。另外查明谭某的三轮摩托车仅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。周某某伤愈后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;考虑自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周某某主张让谭某赔偿四万元,了解此案。因保险公司不同意,协商未果,周某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。
办案经过: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考虑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,随集中精力收集周某某损失方面的证据。通过深入了解周某某的生活、工作环境,得知近几年,周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务工,且办理了居住证,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三年一直在广州生活。同时建议周某某完善了相关司法鉴定,确定了周某某伤后的误工损失时间,营养、护理期。各项损失确定后,计算出周某某的损失多达十一项,按照相关规定,保险公司需赔偿近九万元损失。准备妥当后,依法向法院提起损失,列谭某为第一被告,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。诉讼过程中,谭某聘请律师,以交通事故造成其住院一周,损失近万元为由,提起反诉。
处理结果:因三方达不成一致意见,无法调解,法院最后判决结案。周某某与谭某互相赔偿部分,相差不大两厢抵消,周某某稍微赔偿谭某;另外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达86000元,比周某某最初的主张多出近一倍。该案文书送达后,三方都没有上诉,判决书生效后,保险公司自觉履行赔偿义务,如数将赔偿款直接汇至周某某名下账户。周某某十分满意处理结果,之后经常联系本律师,咨询法律事务。